|
P.T.A.会员规约修订的解读
原文地址
收到了来自Perfume歌迷会的会员规约修订通知。
基本上,像这种会员规约修订的时候,大多是对于会员不利的变更,只有不好的预感。
有些紧张地读了修订的条文,自己试着来解释一下。
不过,因为不记得变更前的条文,所以和以前的条文做不了比较。
首先是关于第2条。
跳过第1項,读第3項
本歌迷会有时会在无预告的情况下修订规约。修订的規約,将根据第3条第11項所定的方法,事后对会员进行通知。(以下略)
这个第3条第11項所定的方法是,除了邮递物品等的书面物品以外,也包括电脑,邮件等,同項中写到「会员的电脑或触屏手机,即使处于不能联网的状况,Amuse也不负任何责任」。
就是说,还在用翻盖手机的各位,早点买触屏手机或电脑吧!
接着,第3条第14項15項
14. 未成年者的入会申请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许可,申请入会的同时即视作为获得监护人的许可。
15. 在申请入会的同时,前一项的监护人即视作为同意该会员规约的内容。
就是说在民法当中,对于契约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者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但关于Perfume歌迷会,即使没有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成年者的申请也会有效。
第7条第2項。
2. 失去会员资格时,除本公司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以外,已支付的入会金,年会費和申请手续费,消費税等概不退还。
同条的第1項中,列举了Amuse剥夺会员资格的例子,除去忘交会費,「会员情報的虚假申请」,「过去强制退会后,会员的再次登录被发现时」等,这些都是今年所发生的问题,即所谓的黄牛党对策吧。
回过头看刚才写的第3条第14項15項的未成年者規定,可以明白这个第7条第2項的深意。
在民法中,没有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者所缔结的契约基本可以解释为无效,但这个第3条第14項15項规定,未成年者自己同意的内容,即使没有监护人的同意也可以成立。
这个条文的意思很巧妙,重点是,关于黄牛党故意以未成年者的名義利用歌迷会会员用户所获得的票子,Amuse判定那个票子无效时,黄牛党「未成年者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私自申请的,请通融一下吧」的辩解就完全行不通,设定了可以剥夺用户的权利。
省略第8条,看第10条。
第10条(免責)
1. 关于本歌迷会的利用时对会员所产生的损害,除了由于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场合,概不负责。
这个免責事項,是所有的企业规约中都有写的条文,重点是法律对策,现在才改订,说明至今Amuse的对策都点弱吧(笑)。
特别是近年针对黄牛党対策的强烈反抗,改订规约写成了条文。
对此感到心情舒畅的人有很多吧。
不过,这个第3条,特别是第2項觉得略有漏洞。
第3条(会員)
1.在规约中「会员」指在同意规约的基础上,按照本会所指定的手续,申请入会,由本会所承认的个人。关于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本会将不允许入会。
(1)以向第三者(除了同行者)转卖票子或是转让为目的的申请。
(2)用相同地址进行复数申请等,被怀疑以向第三者(除了同行者)转卖票子或是转让为目的的申请。
就是说,同居者都是P.T.A.会员的情况下,当然会复数申请,但说不定这有被怀疑成黄牛党的危险。
当然,系统上应该有相应的对策,不过有些用户有可能会没道理地落选吧。
不过,总的来说,这次的规约修订,可以明白是关于Perfume的演唱会门票,对应歌迷会会员们要求的内容。
|
|